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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公办高校自建、与社会力量合建或租用的学生公寓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,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,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。
学生均配备床、储藏柜、桌(单人桌或多人桌的桌位)、椅(凳)、电源插座(五孔或七孔插座)、网络端口,室内配备窗帘、书架、电风扇(或空调)、供暖设备、照明设备等生活、学习设施设备(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,且能正常使用)。
楼层设有公用卫生间、盥洗场地,满足学生需要;学生公寓内或附近应设有开水房,免费为学生供应饮用开水。
定额标准(含寒暑假):每人每月免费供电12千瓦时、供水2立方米,超额按居民价收取(室内仅空调用电单独计量的,无免费用电额度,空调用电根据实际用电量按照居民电价计收;冬季供暖期室内无暖气,以空调代替暖气供暖的,供暖电费不得向学生收取);
室内住超8人或设施不达标:有空调最高550元/生/年,无空调最高500元/生/年。
公寓房屋及配套设施使用维修费、水电费(可单独计量的为定额水电费)、冬季取暖费、公寓配套管理服务费。
公办高校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及进修、访学、国际交换生、自费留学生住宿费标准,由高校根据居住条件、住宿成本及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,并严格按照现行公办高校自主定价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学校不得额外收取假期住宿费、家具使用费/维修费(个人故意损坏除外)、物业费等住宿费包含的相关费用。
学生自愿选购公寓床上用品、日用品,禁止强制配备收费、赚差价及与住宿费一并收取;额外有偿服务需遵循公正自愿合法合规原则,学生自主选择,必要时签合同明确权责,不得与住宿费捆绑收取。
退学、转学按现行退费规定执行。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学校组织的外出实习或访学,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,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,在外实习或访学期间住宿费自行负担的,学校不收取住宿费,已收取住宿费的应予退还。未明确事项由高校与学生协商解决。